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无权分割养父母的财产。养父母的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只要其没有死亡永远都是个人的,其他人无权分割。
当然,如果养父母愿意分部分财产给养子女,这是他们的权利,是可以的;另外,如果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死亡的,养子女有权依法继承。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未成年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关系期间支出的正常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受养父母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困难的限制。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