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双方不到相关部门去登记离婚,则该财产分割协议因前提未成立而不生效。如果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但该财产分割协议尚未有效,因为离婚是法院判的,而不是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未成立,法院可以自己做出财产分割的判决。
所以如果想要上述类型的财产分割协议发挥效用的话,可以在其中约定,如果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仍按财产分割协议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话法院就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如果协议离婚之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一年之内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且要有合理正当的理由法院才会支持,比如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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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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