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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2018.11.097160次播放债权债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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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签订合同,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顾客与商家签订的服务合同;房主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卖家与买家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合同内容约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能有效的保障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的防止出现合同欺诈的行为。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若想达到中止履行合同的目的,需要提供与后履行当事人相关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包括: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虽然有不安抗辩权的保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也应当认真审查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而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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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杨志峥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杨志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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