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钱给他人的债权人,最担心的事情就是还款期到了但对方仍旧不还款,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找到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债务人因为怠于行使自己对他人的债权,而不还钱给自己的债权人,导致债权人财产受到损失,这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当债务人在还款期届满后不还钱且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债权人想要代位行使其债权时,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当债权人决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时,应当注意该债权必需不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否则因此类债券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债权,法院不会支持代位行使债权的诉求。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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