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从来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违约条款,属于合同约定条款,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然也就没有发生效力的基础,是无效的。
实践中也有很多人认为,违约条款可以独立于合同整体效力而有效的,他们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他们认为违约条款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应当有效。那么,哪些是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呢,应当是:选择法院或仲裁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以及法律适用的条款,这些都是程序性的规定,而违约条款却是解决实体争议的,不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不能独立于合同而有效。主张违约条款有效的第二个依据是《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注意,这里法律规定的是“终止”,而我们知道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根本不存在终止一说,因此,这个依据也是站不住脚的。所以,合同无效,其违约条款当然也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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