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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

2018.10.267164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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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无效合同,我们要将它与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区别开来。效力待定合同是当时的效力尚未确定,有待追认,如果经追认了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过了追认期未被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才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其实是一种有效的合同,只是因为某些瑕疵而可能被撤销,被撤销后方才无效,但也不能否认其被撤销以前的效力。而无效合同,是当时已经确定的,自始无效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如果合同存在有《合同法》52条的情形之一的,则合同无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存在(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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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周勇

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周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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