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呢?认定无效合同,我们要将它与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区别开来。效力待定合同是当时的效力尚未确定,有待追认,如果经追认了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过了追认期未被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才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当时已经确定的,自始无效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合同存在有《合同法》52条的情形之一的,则属于无效合同。另外,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未予以追认,则该合同便成为无效合同。还有就是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以后,也算是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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