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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2018.10.2612791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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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即该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订立时存在某些瑕疵,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可做如下总结:
(一)无效合同从未生效,而可撤销合同其实是已经生效的合同。
(二)二者订立过程中都存在一些瑕疵,但可撤销合同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合同经撤销才是无效的,其撤销之前仍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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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周勇

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周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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