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是针对合同的效力而设定的。
根据所附条件作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附条件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只有当该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生效;另一类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生效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没有《合同法》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法律有特殊的程序性或形式要求的,满足该要求,则合同就生效,而当所附的条件成就时,该合同则自动解除。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进行不正当的投机行为,《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也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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