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不承认犯罪行为的,应当由侦查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处理:
1、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侦查证据不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其罪行,会被认为是认罪态度恶劣,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查明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确认行为的犯罪性。
所以,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行为,通过其他证据能够确实证明其犯罪的,仍然是可以定罪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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