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书。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从轻,减轻的效力。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一方出具的谅解书,是在主审法官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不会免于刑事处罚的。
一般来讲,公诉案件是不可以撤销案件的。
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者罪行轻微,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者撤销案件。
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因此,即使签署了谅解书也有可能会判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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