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共有六大特征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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