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样,在开庭前都应当由法院送达传票和其他法律文书。
那么具体的送达程序是怎样的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由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收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址,在送达证上标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这样就可以认为已经进行了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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