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都是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之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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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弘扬
上海德禾翰通 (成都) 律师事务所
汤弘扬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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