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协议的签订双方都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建立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一旦双方签订了不合理的协议,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能够依据五十四条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具有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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