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所以盖公章或者合同章均可,一般如果公司有合同章,优先使用合同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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