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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被害人到办案机关进行询问的情况有哪些

2019.09.296291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视频内容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露的;
第二、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所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那么第三种情况,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了便于他们保密,消除他们的顾虑,所以采取的这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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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汤弘扬

上海德禾翰通 (成都) 律师事务所

汤弘扬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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