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以避免离婚后再索要无果最终诉至法院的局面。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简要归纳如下: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用或退保后的费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这种保险发生事故时获得保险金,否则作为储蓄计息。对此可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处理。
二、人身保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属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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