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遇到的两种情况: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此种情况下因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具有共同关系。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种情况下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第二种类型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当宅基地上存在可有效使用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应当禁止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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