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股权折价款的时候,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
1、以注册资本金为基础计算相应股权的价值。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最大弊端是不能真实反眏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导致股东的出资额与股权实际价值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形。
2、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股权的价值。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因此,对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要求较高。另外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公司历史经营成果,对于公司现在和未来的价值未能体现。
3、以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价值。审计评估方法要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一定的审计和调整,因此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和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但因为审计、评估是在一定的假设的前提下得出的结果,会出现不同的假设,计算出不同的结果,有时差异较大。
上述几种方法也可能综合运用。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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