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
四、权利不得滥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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