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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免责条款才是有效的

2018.09.202207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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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比如,只能提供指定商家的货物或者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比如,钱已离柜,概不负责。在一般情况下,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制责任条款更加的严格,但总的来说都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第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第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第五,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其次,订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于下列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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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马飞

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马飞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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