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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书应明确哪些内容

2018.09.185012次播放工程建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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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先,安全第一,为了加强对人民安全的保障,减少工作、生活中的伤亡事故,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责任规定,用法律的方式给人民的安全加以保障,那么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应明确签订双方的哪些内容呢?
具体而言,在安全责任书中应明确如下内容:
第一,因工作死亡零事故。
第二,工作重伤零事故。
第三,工作时不得发生重大事故。
第四,因工作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下。
第五,隐患整改率95%以上,重大隐患整改率100%。
第六,工作时不得急性中毒事故。
第七,杜绝火灾事故,煤气中毒事故和交通事故
此外,还要明确责任目标以及处罚规定。比如可以在责任书中约定,因分包方未履行上述责任、义务或违反国家安全法规、规程和市、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而造成的工作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除由分包方承担责任指标和全部责任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外,总包方要给予分包方3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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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江飞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江飞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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