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
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1720********08。她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她办理的张某某(化名)
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化名)为被告某建筑劳务
公司分包的工程提供挖机、自卸车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方人员吴某(化名)出具《
欠条》,确认拖欠劳务费194,000元。然而,张某某(化名)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某、现场负责人吴某(化名)一并诉至
法院。
办案经过
责任主体认定
龚兰兰律师指出,吴某(化名)持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其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劳务分包、结算及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公司在后续《
人民调解协议》中对吴某(化名)“实际负责人”身份的确认构成追认,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龚律师强调,其唯一股东丁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丁某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担保责任
吴某(化名)在《协议书》中明确承诺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其本人出具《欠条》确认债务,这构成了债务加入。因此,吴某(化名)应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完全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194,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丁某(唯一股东)、吴某(化名)(保
证人/债务加入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张某某(化名)讨回了应得的劳务费,也彰显了龚兰兰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
除了这起案件,龚兰兰律师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刑事领域,她曾为薛某(化名)涉嫌诈骗、偷越国境案进行有效辩护,成功争取到从宽处罚;在民商事领域,她处理过某财险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案、侯某某(化名)
执行异议之诉案等复杂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她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的执业理念,运用法律技艺守护着每一个案件中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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