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任
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她兼具
法院实习经历与一线诉讼实战经验,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时,总能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找到破局点。下面要介绍的侯某某(化名)
执行异议之诉案,便是她众多成功案例中的典型代表。
复杂案情,多方权益交织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化名)因与杨某某(化名)的
合同纠纷,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杨某某(化名)名下的某
安置房。案外人侯某某(化名)提出异议,称已从杨某某(化名)处购买该房屋并支付大部分房款,要求排除执行。而第三人王某某(化名)则主张,自己早在2012年就从杨某某(化名)处购得该房屋(
拆迁安置权益),是实际权利人,侯某某(化名)实则是从他这里购买的房屋。此案涉及连环买卖和借名登记,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方权益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精准代理,厘清权利归属
龚兰兰律师接受第三人王某某(化名)的委托后,迅速展开了有序的代理工作。
证明第一手买卖真实性
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12年的《房屋转让协议》、杨某某(化名)收到10万元房款的收条,以及关键证据——杨某某(化名)在《
拆迁房屋安置卡》上手写的“此安置房转卖给王某某(化名)一套,房款已付清”的批注。后续的《补充协议》及差价支付凭证,进一步夯实了王某某(化名)作为实际权利人的地位。这些严谨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解释第二手交易模式
考虑到安置房未办证的实际情况,龚律师向法庭阐明,王某某(化名)出售房屋时,为方便侯某某(化名)未来办证,经三方口头同意,借用原登记人杨某某(化名)的名义与侯某某(化名)签订合同。侯某某(化名)的购房款绝大部分直接支付给了王某某(化名),杨某某(化名)仅收取了少量“借名费”。这一解释符合“借名卖房”的交易惯例,让法庭对整个交易过程有了清晰的认识。
论证权利优先性
龚律师主张,王某某(化名)自2012年起即支付全款并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远早于刘某某(化名)2019年形成的普通金钱债权,应优先受到保护。侯某某(化名)从实际权利人王某某(化名)处购得房屋,其权利亦可排除执行。这一有力的论证,从法律层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胜诉结局,彰显专业实力
法院全面采纳了王某某(化名)方的意见。认定王某某(化名)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其与杨某某(化名)、侯某某(化名)之间的连环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侯某某(化名)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同、支付大部分款项、合法占有房屋,且未过户非其自身原因,故其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刘某某(化名)基于普通债权的
强制执行。最终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
在侯某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案中,龚兰兰律师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精准的办案策略,成功破解了复杂的法律关系迷局,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民商事案件处理中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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