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
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她凭借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赢得了法官与同行的认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龚兰兰律师办过的案例5——侯某某(化名)
执行异议之诉案。
复杂案情现困境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化名)因与杨某某(化名)的
合同纠纷,申请
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杨某某(化名)名下的某
安置房。案外人侯某某(化名)提出异议,称自己已从杨某某(化名)处购买该房屋并支付大部分房款,要求排除执行。而本案第三人王某某(化名)则主张,自己早在2012年就从杨某某(化名)处购得该房屋(
拆迁安置权益),是实际权利人,侯某某(化名)实则是从他这里购买的房屋。此案涉及连环买卖和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复杂,权利归属难以厘清。
专业代理理思路
龚兰兰律师在接受第三人王某某(化名)的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她的代理工作重点在于证明王某某(化名)的实际权利人身份。首先,她向法庭提交了2012年的《房屋转让协议》、杨某某(化名)收到10万元房款的收条,以及杨某某(化名)在《
拆迁房屋安置卡》上手写的“此安置房转卖给王某某(化名)一套,房款已付清”的批注等关键证据,后续的《补充协议》及差价支付凭证更是进一步夯实了王某某(化名)作为实际权利人的地位。
其次,龚律师解释了第二手交易模式。因安置房未办证,王某某(化名)出售房屋时,为方便侯某某(化名)未来办证,经三方口头同意,借用原登记人杨某某(化名)的名义与侯某某(化名)签订合同。侯某某(化名)的购房款绝大部分直接支付给了王某某(化名),杨某某(化名)仅收取了少量“借名费”,这完全符合“借名卖房”的交易惯例。
最后,龚律师从权利优先性的角度进行论证。她指出,王某某(化名)自2012年起即支付全款并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远早于刘某某(化名)2019年形成的普通金钱债权,应优先受到保护。侯某某(化名)从实际权利人王某某(化名)处购得房屋,其权利亦可排除执行。
胜诉判决护权益
经过龚兰兰律师的努力,法院全面采纳了王某某(化名)方的意见。法院认定王某某(化名)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其与杨某某(化名)、侯某某(化名)之间的连环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侯某某(化名)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同、支付大部分款项、合法占有房屋,且未过户非其自身原因,故其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刘某某(化名)基于普通债权的
强制执行。最终,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王某某(化名)和侯某某(化名)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在侯某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案中,龚兰兰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确定权利归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再次展现了她优秀的执业能力。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