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四川达州,龚兰兰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她是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511720********08,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她擅长处理刑事、
工伤、婚姻、
民间借贷、
交通事故等各类案件,执业以来参与各类案件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龚兰兰律师办理的薛某(化名)
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案。
一、薛某(化名)案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薛某(化名)加入位于缅甸的电信
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担任组员,参与针对境内居民的“杀猪盘”诈骗活动。该集团通过虚假投资平台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约114万余元。此外,薛某(化名)还于2020年3月与他人结伙从
云南偷渡至缅甸。
二、办案经过
龚兰兰律师作为薛某(化名)的
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多项有力的辩护意见:
1.地位与作用方面:龚律师强调薛某(化名)在诈骗集团中仅担任底层组员,受上级管理指挥,未参与策划或管理,所起作用次要、辅助,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2.主观恶性与情节方面:她指出薛某(化名)在诈骗窝点期间无实际工资报酬与提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其自称多次想离开但被阻挠,一定程度上人身自由受限。
3.量刑情节方面:薛某(化名)在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构成
自首。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好。
4.综合建议:龚律师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其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对其所犯诈骗罪及偷越国(边)境罪予以从宽、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认定薛某(化名)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最终以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
罚金二万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
四、其他典型案例
除了薛某(化名)案,龚兰兰律师还办理了许多其他典型案件:
1.某财险
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停放时起火,烧毁了相邻的某某家居公司所有的挖掘机。某某家居公司起诉赵某某(化名)及为其挖掘机承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某财险公司,索赔23万余元。龚律师代理被告某财险公司,从保险理赔的专业角度进行抗辩,成功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本案侵权诉讼中剥离。
2.张某某(化名)
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张某某(化名)为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工程提供挖机、自卸车劳务。工程结束后,被告拖欠劳务费,张某某(化名)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龚律师代理原告,围绕责任主体认定、
股东连带责任、个人担保责任等核心进行主张,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3.李某某(化名)与兰某某(化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原、被告系多年邻里,因
宅基地边栽种瓜苗引发争执。龚律师代理被告暨反诉原告兰某某(化名),通过提交关键监控视频等方式,成功还原事实、划分过错,维护了兰某某(化名)的合法权益。
4.侯某某(化名)
执行异议之诉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化名)因与杨某某(化名)的
合同纠纷,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杨某某(化名)名下的某
安置房。案外人侯某某(化名)提出异议,第三人王某某(化名)主张自己是实际权利人。龚律师代理第三人王某某(化名),厘清权利归属,法院全面采纳了王某某(化名)方的意见,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
5.刘某某(化名)追偿权纠纷案:原告刘某某(化名)及其公司因被告陈某某(化名)未能按承诺向钢材供应商支付货款,导致供应商起诉原告方并获得胜诉判决。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向被告追偿,龚律师代理原告,通过锁定关键证据、启动
司法鉴定等方式,成功为原告追回全部代偿款项,并让被告承担了鉴定费用。
6.王某某(化名)与周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某(化名)诉称向亲家周某某(化名)转账系借款,要求归还。被告周某某(化名)抗辩称该款项是原告偿还此前子女
结婚时被告垫付的酒席钱。龚律师代理被告,利用举证规则,组织反驳证据,迫使对方举证不能,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龚兰兰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诠释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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