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现任
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她具备
法院实习经历与丰富的一线诉讼实战经验,在
刑事辩护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出色表现。下面为大家介绍龚兰兰律师办理的侯某某(化名)
执行异议之诉案。
复杂案情现难题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化名)因与杨某某(化名)的
合同纠纷,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杨某某(化名)名下的某
安置房。案外人侯某某(化名)提出异议,称其已从杨某某(化名)处购买该房屋并支付大部分房款,要求排除执行。而本案第三人王某某(化名)主张,自己早在2012年就从杨某某(化名)处购得该房屋(
拆迁安置权益),是实际权利人,侯某某(化名)实则是从他这里购买的房屋。这起案件涉及连环买卖和借名登记,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抽丝剥茧理关系
龚兰兰律师代理第三人王某某(化名),为厘清权利归属展开了细致的工作。
证明第一手买卖真实性
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12年的《房屋转让协议》、杨某某(化名)收到10万元房款的收条,以及关键证据——杨某某(化名)在《
拆迁房屋安置卡》上手写的“此安置房转卖给王某某(化名)一套,房款已付清”的批注。后续的《补充协议》及差价支付凭证,进一步夯实了王某某(化名)作为实际权利人的地位。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第一手买卖的真实性。
解释第二手交易模式
由于安置房未办证,王某某(化名)出售房屋时,为方便侯某某(化名)未来办证,经三方口头同意,借用原登记人杨某某(化名)的名义与侯某某(化名)签订合同。侯某某(化名)的购房款绝大部分直接支付给了王某某(化名),杨某某(化名)仅收取了少量“借名费”,这符合“借名卖房”的交易惯例。律师清晰地解释了这种交易模式,让法庭能够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
论证权利优先性
律师主张王某某(化名)自2012年起即支付全款并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远早于刘某某(化名)2019年形成的普通金钱债权,应优先受到保护。侯某某(化名)从实际权利人王某某(化名)处购得房屋,其权利亦可排除执行。这一论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胜诉判决显实力
法院全面采纳了王某某(化名)方的意见。认定王某某(化名)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其与杨某某(化名)、侯某某(化名)之间的连环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侯某某(化名)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同、支付大部分款项、合法占有房屋,且未过户非其自身原因,故其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刘某某(化名)基于普通债权的
强制执行。最终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龚兰兰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出色的辩论能力,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产权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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