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是
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她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在复杂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有着出色的能力,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理的一起
安置房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复杂:连环买卖与执行冲突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化名)因与杨某某(化名)的
合同纠纷,申请
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杨某某(化名)名下的某安置房。案外人侯某某(化名)提出异议,称已从杨某某(化名)处购买该房屋并支付大部分房款,要求排除执行。而第三人王某某(化名)主张,自己早在2012年就从杨某某(化名)处购得该房屋(
拆迁安置权益),是实际权利人,侯某某(化名)实则是从他这里购买的房屋。此案涉及连环买卖和借名登记,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精准代理:厘清权利归属
龚兰兰律师代理第三人王某某(化名),为了厘清权利归属,展开了一系列严谨的代理工作。
-证明第一手买卖真实性:龚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12年的《房屋转让协议》、杨某某(化名)收到10万元房款的收条,以及关键证据——杨某某(化名)在《
拆迁房屋安置卡》上手写的“此安置房转卖给王某某(化名)一套,房款已付清”的批注。后续的《补充协议》及差价支付凭证进一步夯实了王某某(化名)作为实际权利人的地位。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第一手买卖的真实性。
-解释第二手交易模式:由于安置房未办证,王某某(化名)出售房屋时,经三方口头同意,借用原登记人杨某某(化名)的名义与侯某某(化名)签订合同。侯某某(化名)的购房款绝大部分直接支付给了王某某(化名),杨某某(化名)仅收取了少量“借名费”。龚律师阐明这符合“借名卖房”的交易惯例,让法庭理解了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
-论证权利优先性:龚律师主张王某某(化名)自2012年起即支付全款并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远早于刘某某(化名)2019年形成的普通金钱债权,应优先受到保护。侯某某(化名)从实际权利人王某某(化名)处购得房屋,其权利亦可排除执行。这一论证从法律层面清晰地表明了王某某(化名)和侯某某(化名)的权利优先性。
胜诉结果:保障当事人权益
法院全面采纳了王某某(化名)方的意见。认定王某某(化名)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其与杨某某(化名)、侯某某(化名)之间的连环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侯某某(化名)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同、支付大部分款项、合法占有房屋,且未过户非其自身原因,故其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刘某某(化名)基于普通债权的
强制执行。最终,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
在这起复杂的安置房执行异议之诉案中,龚兰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精准的代理策略,成功为当事人厘清权利归属,排除了强制执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复杂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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