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现执业于
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她凭借专业能力处理了众多案件,其中某财险
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堪称经典。
一、财险纠纷案情简介
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停放时起火,烧毁了相邻的某某家居公司所有的挖掘机。某某家居公司起诉赵某某(化名)及为其挖掘机承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某财险公司,索赔23万余元。这起案件涉及到保险理赔、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情况颇为复杂。
二、代理策略精准出击
龚兰兰律师代理被告某财险公司,从多个专业角度进行了有力抗辩。
1.直击拒赔核心: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系因“外部火源导致起火”,自身也是“受害者”,与某某家居公司挖掘机的燃烧“无因果关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赵某某(化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既然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非“致害者”,则其无责,保险公司自然无需赔付。
2.反驳“自燃”主张:消防部门仅出具《出警证明》而未认定“自燃”,原告未能完成“自燃”的举证责任。这一反驳使得原告的关键主张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3.指出被保险人过错:强调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化名)存在破坏现场的行为,依据保险条款,因此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这一点进一步加重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
4.异议损失金额:主张应按公估报告核定的设备实际价值18万元计算,而非原告的购置成本。这一主张为合理确定
赔偿金额提供了依据。
三、案件结果圆满达成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某(化名)作为挖掘机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根据公估报告酌定损失为17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请求,法院明确指出“保险纠纷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不同,故本案不作处理”,实质上是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龚兰兰律师成功地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本案侵权诉讼中剥离,为保险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案件展现实力
除了这起财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龚兰兰律师在其他案件中也有出色表现。在薛某(化名)
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案中,她作为薛某(化名)的
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通过强调薛某(化名)在诈骗集团中的地位、主观恶性、量刑情节等,为薛某(化名)争取到了从宽、减轻处罚。在张某某(化名)
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她代理原告张某某(化名),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成功让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承担了相应责任。在李某某(化名)与兰某某(化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她代理被告暨反诉原告兰某某(化名),通过提交关键监控视频,还原事实,划分过错,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龚兰兰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运用自己的
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诠释着律师的价值和正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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