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
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1720********08。执业以来,她参与各类案件百余起,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尤其在某财险
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表现出色。
一、案情简介:财险公司陷入索赔漩涡
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停放时起火,殃及相邻的某某家居公司所有的挖掘机。某某家居公司将赵某某(化名)及为其挖掘机承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某财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这起案件让财险公司陷入了复杂的法律纠纷之中,面临着巨额赔偿的压力。
二、办案经过:专业抗辩力挽狂澜
(一)直击拒赔核心
龚兰兰律师代理被告某财险公司,从保险理赔的专业角度进行抗辩。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系因“外部火源导致起火”,自身也是“受害者”,与某某家居公司挖掘机的燃烧“无因果关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赵某某(化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既然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非“致害者”,则其无责,保险公司自然无需赔付。这一核心观点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反驳“自燃”主张
原告提出“自燃”的观点,试图以此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龚律师指出消防部门仅出具《出警证明》而未认定“自燃”,原告未能完成“自燃”的举证责任。这一反驳有力地削弱了原告的主张,使案件的走向更加有利于保险公司。
(三)强调被保险人过错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化名)存在破坏现场的行为,龚律师强调依据保险条款,因此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这一观点进一步加重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让原告的索赔请求更加难以成立。
(四)异议损失金额
对于原告索赔的金额,龚律师主张应按公估报告核定的设备实际价值18万元计算,而非原告的购置成本。这一异议体现了律师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为保险公司争取了更有利的赔偿范围。
三、案件结果:成功剥离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赵某某(化名)作为挖掘机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根据公估报告酌定损失为17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请求,法院明确指出“保险纠纷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不同,故本案不作处理”,实质上是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龚兰兰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办案技巧,成功地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本案侵权诉讼中剥离,为保险公司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除了这起案件,龚兰兰律师还在其他多个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能力。在
刑事辩护领域,她成功为薛某(化名)进行辩护,争取到从轻处罚;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她也凭借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龚兰兰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的执业理念,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律师的价值。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