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
四川弘旺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1720********08。她办案严谨,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下面将重点介绍她办理的张某某(化名)
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某(化名)为被告某建筑劳务
公司分包的工程提供挖机、自卸车劳务。工程结束结算后,被告方人员吴某(化名)出具《
欠条》,确认拖欠劳务费194,000元。张某某(化名)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某、现场负责人吴某(化名)一并诉至
法院。
办案过程
责任主体认定
龚兰兰律师指出,吴某(化名)持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其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劳务分包、结算及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公司在后续《
人民调解协议》中对吴某(化名)“实际负责人”身份的确认构成追认。这一系列证据和法律依据,清晰地将公司确定为责任主体之一。
股东连带责任主张
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龚律师强调其唯一股东丁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某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有力地扩大了责任承担的范围,保障了原告的权益。
个人担保责任明确
吴某(化名)在《协议书》中明确承诺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且其本人出具《欠条》确认债务,构成债务加入,应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龚律师精准地抓住这一要点,为原告争取到更多的保障。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194,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丁某(唯一股东)、吴某(化名)(保
证人/债务加入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龚兰兰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运用。
在龚兰兰律师的职业生涯中,她还办理了众多其他类型的案件。如在薛某(化名)
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案中,她为薛某(化名)进行有效辩护,争取到从宽处罚;在某财险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成功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侵权诉讼中剥离。这些案例都彰显了她在不同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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