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不包括以下作品:(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首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再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要件如下: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第四,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第五,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有:文字作品、音乐戏剧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对于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法律法规等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举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冢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这些:(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等。
首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再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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