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要件如下: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第四,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第五,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
首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再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等。
首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再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有:文字作品、音乐戏剧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对于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法律法规等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这些:(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等。
职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临摹作品可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的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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