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转让著作财产权,有权获得报酬。但法律并不禁止无偿转让的行为。转让可以转让全部财产权利,也可以只转让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利,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转让的权利种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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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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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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