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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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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