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著作权的客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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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 (一)文字作品;
- (二)口述作品;
-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四)美术、建筑作品;
- (五)摄影作品;
- (六)视听作品;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报告编号:NO.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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