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代理事务中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违反专利代理规定是如何的
律师回答
1、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
2、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1)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3)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3、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
教育:
(1)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2)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3)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4)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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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报告编号:NO.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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