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恐怖活动罪司法解释
2022.07.12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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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解释》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1、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2、“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
3、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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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明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北京执业18年
亮点:
担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等职务。
律师简介
工作简历:2016年至2019年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18年至今担任北京市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荣誉称号:2024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称号2023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称号2022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称号2022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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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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