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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自军律师助力酒驾当事人杨某某,如何成功获不起诉决定?

2026.08.29 刑事辩护 6人浏览举报
解析
朱自军律师是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11年律师执业经验,还兼具多年军旅生涯与公安系统一线管理工作经历。其深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公司法三大核心业务领域,荣获众多荣誉,身兼襄阳市人民监督员、法治督察员等多项重要职务,还著有《民事官司不求人》,发表数十篇专业文章,理论与实务能力兼备。
酒驾一时爽,麻烦跑断肠”,杨某某对此深有体会。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他驾驶长城越野车行至襄阳市卧龙大道与江山南路时,遭遇民警设卡盘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1㎎/100㏕,随后血样鉴定显示酒精含量达106.62㎎/100㏕,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杨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12月20日,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释放。2020年4月22日,案件被移送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的杨某某,不知未来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工作和生活都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搅得一团糟。
2020年4月29日,受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朱自军律师担任杨某某的刑事辩护人。朱律师迅速行动,通过会见被告人杨某某和仔细阅卷,全面熟悉掌握了本案基本情况。随后,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首先,指出杨某某的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其次,强调杨某某案发前是襄阳市某机电公司的钣金工、焊工,有正当职业,且无不良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和偶犯;最后,从挽救和教育的角度出发,说明杨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检察机关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6.62㎎/100㏕,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朱自军律师正是基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据此条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建议。
朱自军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清晰的办案思路。他没有被表面的犯罪事实所局限,而是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从多个角度分析杨某某的情况。一方面,准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构成和处罚标准,明确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较轻;另一方面,关注杨某某自身的情况,如职业背景、初犯偶犯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将这些因素作为从轻处理的有力依据。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形成了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为杨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
维权要点
1.积极认罪悔罪:犯罪后主动承认错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自己积极改正的态度,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
2.提供自身良好情况: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的职业、家庭等情况,证明自己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因一时疏忽导致犯罪,增强司法机关对自身的信任。
3.聘请专业律师:专业律师熟悉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1.酒驾后果严重:酒驾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会对个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如可能导致失去工作、吊销驾驶证等。
2.法律适用严格:司法机关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处罚有明确的标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制裁。
3.证据固定重要:在案件中,相关证据如酒精检测报告等是关键,不要试图干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否则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朱自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成功为杨某某解决了危机,让其避免了刑事处罚。面对法律问题时,选择专业靠谱的律师,能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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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自军律师
朱自军律师
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襄阳执业10年
综评5.0 帮助8514人获好评数112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亮点:

担任“襄阳市政府法律顾问”等职务。

律师简介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襄阳市律师协会律师文化建设与宣传委员会委员,国家律师行业职称等级律师;全国最佳辩护律师,湖北省刑事专业(家)律师,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优秀律师。曾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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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自军

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朱自军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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