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来说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只是“赠与”往往只是赠与某人,如小王将乒乓球拍赠与小刘“赠予”则可以是某物,如,小王生日那天,小刘对其说生日快乐,并 赠予 乒乓球拍。因为“予”本身就含有给某人的意思,所以有时候可以不用接人,直接接物;但是,“与”后面就只能是接人,指向受赠对象。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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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立君律师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哈尔滨
擅长: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律师简介
翟立君律师,1985年出生,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获取资格:律师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执业经验7年: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深谙公、检、法办案流程,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执业至今,通过辩护帮助当事人不批准逮捕5件,不起诉2件,定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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