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有无数的案件等待着专业律师去解决,其中
刑事辩护更是充满挑战。今天要讲述的,就是
贵州正来
律师事务所的邓资林律师在一件非法行医案中,为被告人提供高效、精准法律解决方案的故事。
经验与荣誉兼具的专业律师
邓资林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是贵州正来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律所主任。他拥有本科学历,自2013年初始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经深耕了十多年。他不仅荣获了2016 2017年度、2022 2023年度
铜仁市优秀律师的称号,还拥有注册会计证、专利代理人证、税务职业资格证等其他专业能力证书。这些丰富的经历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拥有着深厚的底蕴。
棘手的非法行医案件
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某县某小区室内多次对被害人毛某甲进行针灸治疗。不幸的是,同年6月28日,杨某甲给毛某甲扎银针后,毛某甲病情加剧,最终经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毛某甲符合胸部针灸造成双肺破裂引起双侧气胸、重度肺压缩导致死亡。案发后,某县卫生和
计划生育局认定杨某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过,杨某甲之子杨某乙已赔偿被害人亲属17万元并获得谅解,杨某甲也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公诉机关以
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二千元。
激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上。辩护人也就是邓资林律师提出,杨某甲虽然没有行医资格,但是他具有长达四十年的行医经验,具备一定的行医能力,并且从未受过处罚。他对被害人病情诊断为肺部糜烂是正确的,是诊断后才进行治疗的,而且也没有主动给人治疗,都是他人主动求助。然而,公诉机关和
法院需要审查这些辩护意见能否作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以及被告人是否具备
自首、已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此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在学校里,有同学犯了错误,自己主动找到老师承认错误,把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地说清楚。对于这样主动认错的同学,老师在处理的时候往往会从轻一些。在法律上,就是犯罪的人自己主动跑到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把自己做过的坏事一五一十地说出来,这就是自首,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对他的处罚。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杨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这就符合自首的条件。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对杨某甲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认定,是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也是邓资林律师辩护策略中的重要一环,为杨某甲最终获得缓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精准的辩护策略
面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严重指控,邓资林律师并没有盲目否认因果关系。他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医经验以及被害人主动求医等角度切入,提出被告人具备一定诊疗能力且未主动揽客的辩护意见,目的是降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评价。同时,邓律师积极协助家属筹措赔偿款,促成了17万元的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为争取缓刑奠定了关键基础。在庭审中,邓律师充分论证了自首、高龄、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他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将每一个情节都清晰地呈现在法官面前,让法官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
圆满的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对于辩护意见中提到的虽然行医是被害人主动求助,但被告人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及条件,不能保证医疗质量,且因其不当治疗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能说明其行医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不过,法院还是认定杨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其已满七十五周岁,系故意犯罪;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杨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某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这次案件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邓资林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专业的庭审应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像邓资林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会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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