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私人强行占,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土地被占用处理方式如下:土地被侵占的,可以直接要求侵占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如果侵占人拒不返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自己被占用的土地。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承包的土地被人侵占可以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并反映情况。非法占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土地被私人强行占,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执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起诉的方法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土地纠纷时,双方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若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直接法院起诉。
退耕还林土地被占用的,当事人可找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其退还占有的土地;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耕还林土地被占用的,当事人可找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其退还占有的土地;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