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交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
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其一般法律特征在于: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承揽方的设备能力、条件、工艺水平,收(付)定金等。
法院认定承揽关系是: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关系。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承揽关系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可以凭事实来界定:(1)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2)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法院认定承揽关系是: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关系。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法院通过看一段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来认定承揽关系。承揽关系的特征是:1、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工作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1、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第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第三,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第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第三,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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