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后陪送的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之摩托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的嫁妆带来的,并且在未购买之前就为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项不合常情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

嫁妆是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结婚登记前赠与女方的嫁妆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赠与的,无明确表示为女方个人赠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单独赠与女方的是女方个人财产。

结婚后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具体分析:登记前女方亲属给的嫁妆,一般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后,亲属明确表示赠女方一人的,是女方个人财产;未明确表示的,通常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属共同财产。

嫁妆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1月,张文娜与邓志钢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9月,按照民间传统习俗,张文娜与邓志钢举行了婚礼。因婚前2003年1月,张文娜与邓志钢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

婚后嫁妆是否为共同财产需具体判断。若一方父母婚后明确赠与自己子女,有证据证明则为个人财产;未明确赠与一方,通常是共同财产。司法判断还考虑财产来源等因素,当事人要提供证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