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立案是否能出境需要区分情形判断,具体如下所示:1、民事案件被立案,且被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不能出境。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2、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立案的,不准出境,待案件结案后才能出境。当事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且法院限制出境的、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关条件等都是会被限制出境的。所以立案后是需要配合调查的,如果是被告,还在调查期,是不可以出境的。应当限制出境的情形有: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措施。
限制出境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程序的启动等。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是:当事人的申请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以申请人能提供被申请人的护照号码为最佳,申请书应附有相关证据。
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案情而定,只要相应的情形消失了,自然就可以允许出境了。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立案后并不是马上开庭的,法院立案后要内部流转、确定案件属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小额诉讼案件后,指派主审法官;然后还有给予当事双方送达诉讼状、提供证据须知的法律文件,一般最少在取证后(15天左右)就会予以开庭审理。
限制出境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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