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2、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只要作出明确的书面或者口头说明即可,不需要进行公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继承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公证。
放弃继承权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放弃继承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四、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
具体方法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需依据情况分析:一、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二、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同,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因此,继承权可以被继承人所放弃。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