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
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由此可知,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应附加驱逐出境,部分附加或单独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而言,无期徒刑既然是剥夺其终身自由,并且由我国的监狱执行,就不存在将其驱逐出境的问题,但减为有期徒刑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必要驱逐出境的,法院可以在作出减刑裁定时一并对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决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对于服刑期满后的外国人,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
驱逐出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驱逐出境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在主刑期满后执行。
驱逐出境适用的情形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在华无使、领馆或者使、领馆不予配合的,应层报外交部或公安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
驱逐出境不是主刑。驱逐出境是对外国人适用的一种附加刑,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