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应附加驱逐出境,部分附加或单独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而言,无期徒刑既然是剥夺其终身自由,并且由我国的监狱执行,就不存在将其驱逐出境的问题,但减为有期徒刑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必要驱逐出境的,法院可以在作出减刑裁定时一并对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决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对于服刑期满后的外国人,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
驱逐出境适用的情形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在华无使、领馆或者使、领馆不予配合的,应层报外交部或公安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就是由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离开我国国(边)境。限期出境属于责令自行离境,但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监督其离开。
驱逐出境可以单独适用。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可以对期驱逐出境。而驱逐出境是可以单独使用或者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
1、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