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立功之认定关键在于犯罪主体在法律范畴内所实施的特殊行为及其所产生的重要价值贡献。这些行为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主动检举、揭示并经司法调查证实他人严重触犯刑法的相关行为。

所谓“重大立功”,乃是指在服刑期间囚徒凭借其个人行动对国家、社会以及百姓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或者是在预防重大灾难事故的过程中所展现出的优异表现,又或是在成功地制服罪犯的事件中表现尤其出色。

大家都知道,刑法里对于立功跟重大立功这两个概念,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咱们说的立功就是那种犯了罪的人,在被警察抓去,又经过到检察院那里、最后上法庭的这个【3+1】阶段里面,他如果能把别人的犯罪行为给抖出。

多个立功行为不一定认定为重大立功。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线索侦破案件等,重大立功在此基础上表现更突出。多个立功行为各自独立未达“重大”标准不能认定,综合符合法定情形才行,具体由司法机关依规定和实际审查判断。

叫立功和重大立功,这就要看咱们国家法律怎么说了。有时候你能帮助警察防止或者阻止了犯罪,或者举报别人做了大坏事,甚至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大事故中出了大力气,这都算是立功。